江苏国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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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HER2单抗联合德曲妥珠单抗治疗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的HER2低表达HR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1 目标患者类型
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HER2低表达、HR阳性乳腺癌患者
2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多中心、开放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组:HER2单抗联合德曲妥珠单抗 3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性别不限。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HER2低表达HR阳性的乳腺癌。 1)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2)既往病理检测结果为HER2低表达,定义为IHC 2+/ISH-或IHC 1+(ISH-或未检测)。 3)入组时,HER2低表达必须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 受试者须提供采集自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肿瘤组织(建议是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且采集自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肿瘤组织)进行HER2表达水平检测;如果既往肿瘤组织不可用,则需要重新获取肿瘤组织进行检测。HER2检测将在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经 IHC 法明确为 1+ (+) b) 或经 IHC 法明确为 2+ (++) 且荧光原位杂交法 (FISH) 检测呈阴性。 4)在既往病理检测中,根据ASCO/CAP指南,从未被确认为HER2阳性(IHC 3+或IHC 2+/ISH+)。 5)在针对晚期或转移灶的病理检测中,根据ASCO/CAP指南,为HR+(ER和/或PgR阳性[ER或PgR≥1%])。如果患者有多个ER/PgR结果,以最近的结果为准。 必须经历以下治疗的其中一种: 1)在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中,接受内分泌联合CDK4/6抑制剂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且研究者认为患者适合将化疗/抗体药物偶联物(ADC)作为其后线治疗; 2)或,在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治疗中,至少接受过2线内分泌治疗(可伴或不伴靶向治疗[如CDK4/6抑制剂、mTOR或PI3-K抑制剂)后出现疾病进展。 对于接受过2线内分泌治疗的说明如下: a) 如,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时,单独使用CDK4/6抑制剂,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治疗线;? b) 如,在辅助内分泌治疗开始后24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被是为一个单独的治疗线,这些患者在晚期或转移阶段,仅需要一线内分泌的治疗后进展 c) 如,在停止或完成辅助内分泌治疗后出现的任何进展,该辅助内分泌治疗将不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治疗线 d) 如,PARP 抑制剂(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剂)单药治疗不被视为内分泌治疗的一个治疗线 e) 如,药物剂量调整或相同药物停用后重新开始,或在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将靶向治疗(如,CDK4/6抑制剂)加入之前的内分泌治疗中,不被是为单独的治疗线。 既往未经历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病灶的化疗。受试者可以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但是从完成该系统化疗到确诊出现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无病间隔时间需大于12个月。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靶病灶不能仅为骨转移灶。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并且乙肝核心抗体(HBcAb)(-)。如果 HBsAg(+)或者 HBcAb(+),则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必须< 2500 拷贝/mL 或 500 IU/mL 或在本中心正常值范围内。 HCV 抗体(-);若 HCV 抗体(+)则必须 HCV-RNA 检查呈阴性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签署ICF前3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癌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既往使用多柔比星体内浓度> 360 mg/m2 (或当量);注意:等效药物包括表柔比星> 720 mg/m2、米托蒽醌>120 mg/m2、伊达比星>90 mg/m2、超过 360mg/m2 多柔比星当量的阿霉素脂质体或其他蒽环类抗生素。如果使用了一种以上蒽环类抗生素,则累积剂量不得超过 360mg/m2 多柔比星当量。 既往接受过任何HER2靶向治疗。 既往接受过包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的艾克替康(exatecan)衍生物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未能良好控制的或显著的心血管疾病。 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基础肺部疾病(即用药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症哮喘、重症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疾病、显著的胸腔积液等),以及任何伴有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肉状瘤病等),和/或既往肺切除术。 有脊髓压迫或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来控制该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可以纳入。已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不再有症状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可在放疗不良反应恢复后纳入研究。如行全脑放疗,则放疗结束和首次用药间隔必须至少间隔2周。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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