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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鳞癌后线患者的临床招募

评估B7-H3 ADC在肺鳞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Ⅰ/Ⅱ期临床研究正在开展。该研究已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正面向全国招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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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患者类型

1. 一线含铂标准治疗和免疫治疗失败的肺鳞癌者。

2.接受至少一线含铂标准治疗和免疫治疗,且接受的细胞毒性药物(化疗)不超过二线的肺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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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设计

开放、单臂、多中心的 Ⅰ/Ⅱ期研究

试验组:B7-H3 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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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排标准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试验;

  2.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肺鳞癌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

  4. 筛选期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阶段,无可测量病灶受试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5. 需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5张未染色切片)或新鲜肿瘤样本。剂量递增阶段,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6. 受试者器官及造血功能满足以下标准,如果受试者近期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治疗,必须在任何生长因子治疗后≥7天或任何输血后≥14天接受血液学检查:血液学: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正常值上限(ULN);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采用Ch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AST ≤ 3×ULN,ALT ≤ 3×ULN。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3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本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其他局部肿瘤(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等)除外。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3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且疾病控制稳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2.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除外,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距离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临床症状稳定≥4周;b.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影像检查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距离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d.存在颅内病灶的患者,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如果接受过(如放疗)处理,洗脱≥2周。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3. 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受试者;

  4.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血管炎、肾炎、垂体炎、甲状腺疾病等。患有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等可以入组;

  5.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且需要静脉全身抗感染治疗;b)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根据病史判断);c)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d)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呈阳性且HBV-DNA高于当地检测值下限)或丙肝(定义为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当地检测值下限)。经抗病毒治疗后满足上述标准者允许入组,且研究期间经研究者判断必要时允许进行抗病毒治疗

  6. 既往接受由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药物组成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剂量递增阶段,既往接受过由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药物组成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者允许入组);

  7.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使用B7-H3靶向药物治疗;

  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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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目标患者类型一:安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江苏、江西、陕西、上海、四川、浙江、重庆

目标患者类型二:河南、湖北、湖南、江苏、山东、上海、四川、浙江、重庆

开展进度及名单请私信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