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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药物治疗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患者的临床招募

一项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复发或难治性骨与软组织肉瘤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目标患者类型


不可手术切除、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的骨与软组织肉瘤患者


研究设计

试验设计:非随机化、开放、单臂、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用药:试验组:ADC药物


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年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经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骨或软组织肉瘤;

  3. 不可手术切除、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的骨或软组织肉瘤。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 B7-H3 为靶点的治疗,例如:MGC018、DS-7300a、ABBV-155、BAT8009、Enoblituzumab 和 Omburtamab 等;

  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3.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免疫治疗,如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和双特异性抗体类药物);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5.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1 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 5 个药物半衰期或 21 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6. 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7. 其他原发性实体瘤病史;

  8.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北京、成都、长沙、广州、杭州、南京、上海、石家庄、沈阳、天津、武汉、郑州

开展进度及名单更新会第一时间发布,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