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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C3+经治肝细胞癌患者的临床招募

一项靶向GPC3装甲型嵌合抗原受体(CAR)自体T细胞注射液治疗GPC3+晚期/复发性肝细胞癌(HCC)的I/II期临床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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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患者类型

晚期经治肝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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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设计

单臂、多中心、开放的I/Ⅱ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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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患者条件

研究的部分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且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ICF

  2. 签署ICF时年龄为18-75岁。

  3. 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HCC患者,符合以下要求(不允许存在混合性肝细胞/胆管癌): ●根据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系统(BCLC)C期或B期(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 )或CNLC(中国肝癌分期)II-III期(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 )。 ●Child-Pugh评分≤6和B7(如满足无活动性失代偿)。 ●受试者必须患有GPC3阳性肿瘤,由中心实验室使用经分析验证的IHC测定法确定。GPC3状态未知的受试者无资格参加本研究。

  4. 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规范系统性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且缺乏其它有效治疗手段的患者;

  5. 至少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定义)。

  6. ECOG PS评分0或1分;

  7. 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并报告为未受损。必须在单采前28天内进行测量。

  8. 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研究要求。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3×10^9/L *血小板计数≥75×10^9/L 血红蛋白≥80 g/L *正在进行或近期输血(筛选前28天内;单采前14天内)或者需要生长因子支持(筛选前28天内;单采前21天内)不符合血液学标准。 ●血生化 在无Gilbert综合征的情况下,血清总胆红素≤2.5×ULN(正常值上限),如果患者存在Gilbert综合征,则血清总胆红素≤3×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5×ULN 白蛋白≥2.8 g/dL *计算肌酐清除率≥30 ml/min *使用实际体重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确定。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PT-INR)≤1.6×ULN。

  9.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有HBV感染或感染史(特征为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和/或可检测到HBV DNA和/或HBcAb[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才有资格入选: ●根据机构实践,受试者接受抗病毒治疗,以确保充分的病毒抑制(HBV DNA<2,000 IU/ml或10,000拷贝/ml)。 ●HBsAg阳性受试者建议按最新版《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接受标准的抗病毒治疗(Chin J Clin Infect Dis, 2022)。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未绝育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同意在C-CAR031输注后至少12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对于仅接受淋巴细胞清除未接受C-CAR031输注的受试者须同意在接受淋巴细胞清除后至少12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直至通过ddPCR检测CAR-T低于检测下限(LLOD)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研究的部分排除标准:

  1. 已知对CAR-T产品或其辅料(包括二甲基亚砜[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2. 已知对淋巴细胞清除药物(包括氟达拉滨和/或环磷酰胺)过敏。

  3. 未得到控制或者并发的心脏或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明显症状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中度或以上持续性哮喘、不稳定型心绞痛、重度心律失常、重度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或者6个月内接受过心肌梗死或心脏血管手术治疗。

  4. 单采前6个月内有肝性脑病病史或需要药物预防或控制的脑病(例如,需要输注乳果糖、利福昔明等药物治疗肝性脑病)。

  5. 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如癫痫、重度脑血管狭窄)患者,或者在6个月内发生过脑梗死或其他脑血管意外的患者,或者出现明显神经病学症状的其他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患者。

  6. 包括肝脏在内的器官移植史。

  7. 既往接受过以下治疗: ●任何CAR-T治疗,或 ●任何靶向GPC3的治疗。

  8. 肿瘤体积大于肝组织的70%。

  9. LDC前成像显示门静脉主干血栓形成(即伴或不伴血流的门静脉主干血栓形成)。

  10. 癌症相关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经过治疗且在影像学上稳定(定义为2次脑部成像[均在治疗后]应至少间隔4周进行,且未显示颅内进展证据)且在临床上消退或稳定;在单采前至少4周不需要连续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11. 活动性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或患有活动性免疫缺陷疾病(包括但不限于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1/2抗体阳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格雷夫斯病、垂体炎症、多发性硬化、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格林巴利综合征和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神经病等;以下情况除外:白癜风或脱发患者、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病和研究者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疾病)。

  12. 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和HCV RNA阳性)。

  13. HBV和丁型肝炎病毒(HDV)合并感染的患者。HBV和HDV定义为:HBV阳性(存在HbsAg和/或抗HbcAb和/或可检测到HBV DNA);HDV阳性(存在抗HDV抗体)。

  14. 梅毒感染(梅毒抗原和抗体阳性)。

  15. HTLV 感染(HTLV 抗体阳性)患者。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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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所在城市

上海、杭州、武汉、长沙、广州、北京、成都、西安、郑州、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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