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估选择性小分子EZH2抑制剂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受试者的II期临床研究究正在开展。该研究已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正面向全国招募患者。
晚期经治的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患者
年龄18~70周岁(含18和70周岁); 性别不限。
病理学确诊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
既往接受两种系统治疗后复发难治,其中包含至少一种新药(西达本胺、普拉曲沙、维布妥昔单抗等); CD30+ ALCL既往需接受过维布妥昔单抗治疗; 复发和难治定义如下: 复发:指受试者既往接受充分治疗达缓解(包括完全缓解和部分缓解)后疾病进展,包括:缓解1-3年,且不适合或不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解救治疗; 难治:受试者既往接受两线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既往两线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1年内疾病进展, 包括:(1)按照临床推荐的标准或常规方案治疗,末次治疗疗程≥2周期未达到疾病稳定(SD),或者末次治疗疗程≥4周期未达部分缓解(PR);(2)如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疾病进展(PD),则疗程数不作要求;(3)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的患者。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受试者允许入组,但单纯的放疗不被视为一种系统治疗
同意提供满足要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
ECOG体力评分为0-1分
重要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以下要求: 1) 造血功能:a)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有骨髓浸润的需≥1.0×109/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使用G-CSF,两周内未使用长效升白针);b)血小板计数≥100×109/L(有骨髓浸润的需≥75×109/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血小板、未使用TPO受体激动剂);c)血红蛋白≥100 g/L(有骨髓浸润的需≥80 g/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红细胞、未使用EPO); 2) 肝脏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Gilbert’s综合征≤3 ULN),丙氨酸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对于肝脏浸润受试者ALT/AST≤5×ULN,肝和/或骨浸润受试者碱性磷酸酶≤5×ULN; 3)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详见附录3); 4)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育龄妇女在进入本研究前,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并同意从研究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完全避孕;无生育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应自然闭经至少12月,且经过女性激素检测,专科医师判断为无生育功能后可入组;或筛选期至少6周之前经历过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且禁止捐精。
进行研究专用流程之前出具带有签字并标注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既往接受过EZH2抑制剂或EZH1/2抑制剂或与研究药物类似或相关通路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Tazemetostat)治疗。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活性成分、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免疫治疗、放疗、靶向治疗、抗肿瘤中药等抗肿瘤治疗;在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CAR-T治疗;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uto-HSCT)。
既往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者
以上是该项目的主要纳入和排除标准,具体请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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